《政府會計制度—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》與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》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
財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《政府會計制度—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》(財會〔2017〕25號,以下簡稱新制度)。目前執行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》(財會〔2012〕22號,以下簡稱原制度)的單位,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,不再執行原制度。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,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:
一、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
(一)自2019年1月1日起,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、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。
(二)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,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1.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,并按照本規定要求,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(參見附表1、附表2)。
2.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。
3.按照本規定要求,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,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、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會計科目(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、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),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,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。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。
4.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,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,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。
5.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,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。
(三)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。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,實現數據正確轉換,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。
附表1
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一
附表2
事業單位原會計科目余額明細表二
附表3
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、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